一、衛生福利部為獎勵民眾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凡服務時數達 3,000小時以上,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且持有志願服務績效 證明書者,均得申請獎勵:服務時數達3,000、5,000、 8,000小時以上者,分別頒授「銅牌獎」、「銀牌獎」、 「金牌獎」及得獎證書;同等次獎牌之頒發,以每人1次為 限。
二、本次獎勵申請係採紙本作業,申請應備文件如下(請用迴 紋針裝訂,每位申請人製作1冊):
(一)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
1、由各單位彙整所屬志工申請案件後,繳交1份紙本並經 單位首長核章。另請寄送可編輯之電子檔至承辦人信 箱uk1323@gov.taipei,信件標題及檔名請註明單位名 稱。
2、除中文姓名外,應填具志工「英文姓名」,英文姓名 格式為半形大寫字,姓名之間以半形逗號及一個半形 空白區隔,例如HUANG, YU-LING。
3、志工生日請一律用民國年表示,例如66.06.06。
(二)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直式):
1、除中文姓名外,務必填具志工英文姓名。建議與其所 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志 工日後出國就業或就學使用。
2、「申請人」欄位應由志工本人簽名或蓋章;如經申請 單位徵得申請人本人同意後,可代為填寫,並請註記 已獲申請人同意。
3、負責人核章處請勿逕以單位或部門主管核章替代(如 為學校單位應經校長核章)。
4、審查機關意見及首長核章欄位請空白(此為地方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填具欄位)。
(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1、請使用新版(直式)績效證明書開立證明,惟109年8 月3日以前開立之舊版證明書(橫式)仍有效力;若志工於多個單位進行服務,請各單位分別開立績效證明 書。
2、服務時數計算之起迄時間為90年1月22日起至112年5月 31日止,此前之服務時數不予採計,並請詳列服務起 迄年月日。
3、開立日期請勿晚於112年6月30日。
4、倘若使用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單位承辦人 於旁邊簽名或蓋章。 (四)志願服務紀錄冊(含封面及內頁)影本。
四、請於112年7月31日(週一)前檢附上開申請文件以免備文 方式報送本局,逾期視同無申請;另請各單位務必依「申 請及審查注意事項」詳細審查資料及時數,倘有缺漏或時 數不足,本局不另行通知,所報資料亦不予檢還。
五、本案相關表件電子檔及歷屆獎勵核定名冊可至本市志工管 理整合平臺「最新消息/112年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獎勵」 項下下載。
六、檢附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申請流程圖、審查案件注意事 項、申請獎勵事蹟表、服務績效證明書、申請獎勵名冊各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