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增訂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遭占用後續處理,相關增訂內容如下
1.第32條第2項規定,旨揭專用停車位如遭占用,停車場經 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2.第40條之1第1項規定,停車場經營業違反第32條第2項通 報義務,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 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3.第40條之1第2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違規占用旨揭專用 停車位,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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