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1年5月 2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68613號函及本局111年5月25日 北市教國字第1113054268號函(諒達)續辦。
二、旨揭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補助計畫以轄屬公立國中小學校教師於報名且完成中高級以上(未分級者不限,如成大台語 認證)測驗之報名費為補助項目為限,餘請依前開函文說明依期限報送申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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