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10年10月28日臺教資(六)字第1100147539號函辦 理。 二、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32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規則」第17條規定:對於新進員工或在職人員於變更工作 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每3年至少3小時。 三、教育部為宣導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學校安全衛生實務 推廣,並協助國中小與高中職學校之教職員工瞭解校園安 全衛生基礎,宣導常見之校園危害,以利協助校園災害之 減低,擬辦理校園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相關報名方式 及課程表詳如附件。四、若有相關問題,請逕洽本案聯絡人:中原大學環境風險管 研究中心葉庭岑小姐,電子信箱:tcyeh0805@gmail.com, 電話:03-265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