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7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00090660號函辦理。 二、為使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影視劇組之拍 攝工作,得以在社會大眾、所有工作人員及演員之健康與 安全之優先原則下,安全且安心地進行,並降低染疫風 險,爰參考國外及國內劇組經驗,訂定「影視劇組拍攝防 疫管理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以供我國影視劇組依 其規模、拍攝類型、工作場域等情形參考依循,以保障所 有工作人員及演員之人身安全與工作權利,同時增進社會 大眾對防疫期間影視劇組拍攝工作之瞭解,降低對影視劇組拍攝工作安全之疑慮。本措施於110年7月8日經中央流行 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對外公告,並自110年 7月13日起開始適用施行。 三、有關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其中禁止室 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之聚會之規定,業經指揮中心函 釋,係指「在家聚會」及「社交聚會」,並未包含工作場 合。因影視劇組之拍攝,係屬工作,其拍攝工作場域(包 含室內及室外)屬工作場所,故不受室內5人以上、室外 10 人以上之人數限制。 四、本措施規定適用於所有各級警戒之疫情期間,並將視疫情 發展及指揮中心規定,滾動式修正及檢討本措施。本措施 之適用對象,包含影視拍攝劇組及製作團隊之所有人員 (含工作人員及演出人員)。舉凡電影片、電視節目、流 行音樂節目、廣告、MV等各類型、各製作規模之影視拍攝 劇組,均可參考適用。 五、另依本措施規定,已實施高頻率篩檢之演員(含正式演 員、臨時演員等演出人員),於正式演出時得暫時脫下口 罩,且演員於拍攝工作期間,建議應至少每7天實施1次篩 檢。但演員於演出完畢後之其餘時間(如下戲後、走戲、 綵排時)仍應配戴口罩。演出時,除正式演出之演員外, 其餘演員、工作人員等均應全程配戴口罩。 六、本措施之相關公告資料,請逕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文化部網站查詢、下載,相關連結網址為: (一)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連結網址:1、https://www.cdc.gov.tw/Bulletin/Detail /aiGegg4ncYmMP9dTx4W_Zw?typeid=9。 2、https://www.cdc.gov.tw/Category/MPage/0dWko8- KoNu4CACnFJCpxQ。 (二)文化部網站,連結網址: 1、https://www.moc.gov.tw/information_250_130659. html。 2、https://www.moc.gov.tw/webarticle_130791.html。 (請點選:影視劇組拍攝防疫管理措施)。 七、如影視劇組已針對高風險者實施高頻率篩檢、遵守本措施 及指揮中心相關防疫規定,並作好防疫措施,建請貴單位 配合惠予協助劇組進行場景勘查(勘景)、場地租借及拍 攝等作業之進行。 八、本案如有相關疑問,請逕洽台北市電影委員會製片組,電 話: 02-27093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