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10年5月24日北市社障字第1103076052號 函辦理。
二、為減少身障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並利國內醫院 整備,如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效期於110年5月14日至10月 31 日(含)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期限統一延 長至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身心障礙鑑定作業,以利依原證 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三、如遇民眾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申辦業務但未註記效期延長 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主管機 關進行資格確認以資周延。
四、檢附衛生福利部原函影本及各縣市換證諮詢窗口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