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說明:
(一)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 (二)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
(三)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貳、申請時間:
110年2月26日(星期五)前檢附「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費用優待申請書」及證明資料(如:卹亡給與令、撫卹令、傷殘撫卹令、年撫卹助(卹)金證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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