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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組 - 重要簡短宣導 | 2018-05-17 | 點閱數: 4644

臺北市中山區大佳國民小學學生入學作業要點

107 年 1 月 25 日經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100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二)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103 年 3 月 28 日修正)。

(三)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入學分發及入學辦法(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

二、一年級新生部分:

(一)依據臺北市國小新生分發作業,本校學區內適齡兒童,由中山區戶政事務所造冊,中山區公所分發。

(二)本校一年級新生每班學生以該學年度教育局訂定之人數基準為額滿,如學區內適齡學童人數超過本校一年級學生額滿數,由中山區公所改分發至鄰近國小就讀。

(三)分發順序(依據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第 13 條):

1.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依下列各款辦理:

  1.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教育局得安置適當國民小學就讀,安置於普通班者以分發學區內國民小為原則,並應於四月三十日前完成特殊學童之鑑定安置作業,將安置名冊送交本市區公所及國民小學,列入各國民小學新生入學名單內。
  2. 父母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童,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教育局申請分發至適當學校就讀。
  3. 兒童保護個案由本府社會局轉介教育局安置適當國民小學就讀,不受學區限制,分發考量應盡量避免本市額滿學校。
  4. 各國民小學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或被監護人,得優先隨其父、母或監護人就讀於所服務之國民小學。
  5. 依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或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之學童,得依其志願分發至國民小學就讀。但於五月一日以後申請者,額滿學校不在此限。其餘持有外國護照及居留證之學童入學, 比照本市新生入學分發方式辦理。
  6. 非設籍本市之原住民學童,其父、母或監護人有意讓該學童至其工作地或實際居住所在地所屬學區之國民小學就近入學者,得檢具實際居住於某一地址之證明或有註明居住地點之雇用證明等,向各區公所申請分發入學。但額滿學校不在此限。
  7. 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經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核發證明文件之子女,並有居住事實者,得優先分發入學。
  8. 父、母或監護人持有本府社會局開立之當年度低收入戶第 0 類、第一類或第二類證明之子女,並有居住事實者,得優先分發入學。

2.學童與其父母或監護人在基準日前共同設籍在本校學區內(額滿時),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有居住事實者,以學童設籍先後順序分發入學:

(1)學童之二等親內直系血親或監護人於入學前一年 12 月 31 日取得之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

(2)連續居住三年以上之坐落學區內房屋,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並提供 1 月 1 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前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水費及電費收據。

3.依前款規定分發後學校仍有缺額時,再依學童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其餘未受分發之學童應改分發至鄰近未額滿學校就讀。

4.同一門牌號碼分發額滿學校以1 人為限。但學童之兄弟姊妹或經提供本要點二、(三)分發順序第 2 條第 1 款之證明確有二戶以上居住之事實,並於五月第四週之審查期間辦理申複者,不在此限。

5.上述一年級新生學童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規定最遲應於6 月20 日前完成報到。

6.本校為大學區制,每年 6 月 20 日以前,依前 4 款順序遞補錄取後,學校仍有缺額時,得接受申請入學登記,並依新生報到當日先後順序錄取至滿額為止。

7.學校通知申請者辦理新生報到手續,電話聯繫時間得以兩日為限。另以電話聯繫至申請人(或委託人)當日為準,自隔日起三日內(工作天)內學生須完成轉入手續,如學生於三日期限內仍未轉入,則視同放棄轉入申請,本校得依序通知下一位申請者遞補之。

8.新生入學報到辦理方式:

(1)報到日期: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公告之日期,並公告於本校大佳國民小學官網(本校網址: http://www.djes.tp.edu.tw)。

(2)報到地點:本校會議室。

(3)所需文件:

  • 1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申請者需持甲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謄本之開立時間應在當年 5 月 1 日以後),以證明學童設籍於臺北市。
  • 2 入學通知單

(4)新生報到時間:以當年度本校「入學報到注意事項」公告為準。

(四)華裔、外籍人士(持有護照或六個月以上居留證)屆齡子女入學,依其居留地址, 照一般新生入學分發之作業方式辦理。

三、轉入生部分:

(一)本校因應教育部及臺北市各國小降低班級人數政策,每班服務人數上限為該學年度教育局公告之額滿人數基準,學生欲轉入本校,若遇額滿情形時,可辦理申請轉入登記,遇有缺額,依下列說明及文件辦理轉入:

1.錄取順位依新生入學分發順序之規定辦理。

2.本校學區內之外籍或華裔學生,請攜帶護照、居留證(居留六個月以上)及國外成績證明辦理。

3.設籍在本校學區,赴大陸就學後返台擬繼續銜接就讀之學生,請攜帶戶口名簿及成績證明文件辦理。

4.當出現缺額時,依出現缺額前一日,家長已登記申請之先後順序通知遞補;登記人數少於或等於缺額人數時,則全額錄取。

5.學生通知申請者辦理轉入,電話聯繫時間得以兩日為限。另以電話聯繫至申請人(或委託人)當日為準,自隔日起三日(工作天)內學生須完成轉入手續,如學生於三日期限內仍未轉入,則視同放棄轉入申請,本校得依序通知下一位申請者遞補之。

(二)持有房屋所有權狀者,若登記人數多於缺額時,則依學生及其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設籍先後順序錄取。

(三)兒童保護個案,相關受理單位需先具名聯絡學校處理,可不受額滿限制直接辦理轉入就讀,每班以額滿人數增加一人為限。

(四)本校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隨父母因公出國就學轉出者,回國後將可不受額滿限制直接辦理轉入就讀,每班以額滿人數增加一人為限。

(五)每學年轉入生之「轉入申請書」僅保留至該學年度結束(7 月 31 日)。

(六)本要點未及敘明部分概依「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為準。

四、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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