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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 - 重要簡短宣導 | 2019-08-18 | 點閱數: 1193

說明:
一、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
條例第20條及本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
教育補充規定第7點辦理。


二、查本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
定第7點第1項規定,辦理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學習狀況報
告書及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應由學生法定代理人於每一
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登錄至教育局之非學校型態實驗
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學生已成年者,由本人完成登
錄。有設籍學校者,由設籍學校檢核後於系統送出。


三、為暸解107學年度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學生之學 
習情形及成效,請貴校依上開規定,轉知及協助申請個人

教育之家長,於108年9月27日(星期五)前至本局高級中
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
以PDF格式上傳成果報告書(格式不拘,以不超過50頁為原
則),併同填寫自我檢核表。
四、檢附「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實施條例」、「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補充規定」、「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家長與學校教育責任一覽表」及「本局高級中等
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上
傳成果報告書流程」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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