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為內政部函知有關「原住民姓名並列羅馬拼音者辦理印鑑業務」及「民眾主動要求將其持有單列中文姓名書證文件
更換為並列羅馬拼音,其首次更換證件得否免徵規費」等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2月4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70149058號函辦理。
二、旨揭2案內政部來函略以:
(一)有關原住民姓名並列羅馬拼音者辦理印鑑業務,於內政部91年12月4日台內戶字第09100095151號函停止適用前 ,已使用單列中文姓名印鑑章辦理印鑑登記者,該登記 及印鑑證明,於其效期內仍屬有效,於該函件停止適用 後,初次申辦印鑑登記、因印鑑遺失或毀損辦理印鑑變 更者,須以姓名並列羅馬拼音之印鑑章辦理。
(二)有關原住民主動要求將其持有單列中文姓名書證文件更換為並列羅馬拼音,其首次換發證件,如經業務主管機關基於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8條有關推動使用原住民族語言環境之意旨及踐行姓名條例第4條規定,本於權 責審認係屬公務需要,得依規費法第7條但書規定予以免收相關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