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7年11月23日北市衛疾字第10761 01417號函辦理。
二、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監測資料顯示,本(107)年水痘 病例數及群聚事件明顯增加,近三週(第44至46週)健保 門診人次分別為898、917及995人次,高於去年同期637、7 37及834人次;截至第46週,水痘群聚事件通報已有117件 ,亦高於去年同期59件。
三、水痘病毒具高傳染力,學校與機構因人數多、人與人之接 觸頻繁,如有水痘病例發生,極易引起聚集,除影響學生 學習與機構運作,更可能傳播至社區,對孕婦、嬰兒、免 疫力較低者等高風險族群造成嚴重危害,請學校及幼兒園 加強水痘防治工作,落實下列事項:
(一)請學校(園)提供充足且適當之洗手環境,共用之玩具、遊樂設施、門把等要定時清潔消毒,保持室內清潔與通 風,維持寬敞空間,避免室內人員過於擁擠,時時注意 教職員工及學生健康與請假情況,如有異常現象,應與 本局及市府衛生局及其該行政區健康服務中心保持密切 聯繫。
(二)校園發現疑似水痘群聚時,應立即向該局通報,並視情 況考慮減少混班、共餐等共處之機會,避免疫情跨班傳 播。接觸者須進行健康監測,並就醫評估是否需採用水 痘疫苗或免疫球蛋白等暴露後預防措施。
(三)曾接種過水痘疫苗者仍可能感染水痘,發病後症狀較溫 和輕微、病程較短,但仍有傳染力,因此進行群聚事件 疫調時,必須注意此類病人,以免無法即時阻斷疫情。
(四)水痘病人應佩戴口罩、穿著長袖衣儘速就醫,並請假在 家休養,至全身所有水結痂變乾,始得返回學校(園) 。休養期間,應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儘量不出 入公共場所及搭乘捷運、公車等擁擠的大眾運輸工具, 不得已必須前往公共場所時,應全程佩戴口罩 並穿著 長袖衣物。
(五)患有癌症、免疫功能低下、孕婦及嬰兒等族群,感染水 痘後容易併發繼發性細菌感染、肺炎、腦炎等併發症及 死亡,故應避免接觸水痘病人。
(六)有關水痘基本預防知識、接觸者自主健康管理事宜及校 園水痘群聚規範,請至該署全球資訊網參閱(首頁>傳 染病介紹>第四類法定傳染病>水痘併發症>防疫措施 >工作指引及教材>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水痘併發 4 08 第3頁, 共3頁 裝 訂 線 症)。
四、如有幼兒園相關問題,可洽本局學前教育科劉方瑀小姐, 電話:(02)27208889/1999分機1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