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資格:
1.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
2.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3.家庭經濟資源匱乏之學生。 符合以上條件之一且具發展潛力之國中、國小應屆畢業生。
四、招收名額:國中生及高中生每學年至多共十位。
五、助學方式:
1. 提供完全免學費(包括學雜費、食、宿、交通、服裝等)
2. 就讀本校期間,須達下列標準,未達標準者,終止助學補助:
(1) 在校成績逐學期核算,須達全年級前 10 名且就讀國、高中部學期成績平均達 88 分。
(2) 無受記小過以上懲處。
(3) 品行端正,足為同學表率者。
(4) 須於本校完成中學全程學業。
3. 每學期結束後,召開委員會議,檢討議決上述事項。
4. 就讀本校期間,因上述因素而離開本校,其有關大學入學權益自行負責。
5. 就讀大學後,續提供受助同學學雜費,以助其順利完成學業,相關辦法另訂之。
6. 本計畫自 105 學年起預計以十年一期,十年百位。
六、申請方式:
1. 由各級學校校長、師長、家長、社會人士或學生自我推薦。
2. 107 年 11 月 1 日至 108 年 5 月 24 日止(郵戳為憑)填妥申請表送至本校教導處憑辦, 並於 108 年 6 月 5 日前逐批通知筆試及口試。
3. 推薦表須經申請者之學校校長核章,並檢附導師推薦函及學生中、英文自傳。
七、審查方式:
1.筆試科目:國文(含作文)、英文(含聽說讀寫)、數學共三科。
2.口試則由本校主管及邀請社會賢達人士組成委員會為之。
3.完成筆試及口試後,108 年 6 月 14 日前通知申請者審查結果。
八、受助學生未來進入社會後,需誓為他人付出,對父母盡孝,對社會盡力,為國家盡忠。 九、本計畫呈核示後實施,並得就每年實施狀況調整之。
詳見附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