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12月18日臺教師(三)字第1122604934號函 辦理。
二、旨揭學分班規劃說明如下
(一)薦送資格對象:具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證書且為國 小教育階段或中等教育階段身心障礙組,並任職於中小 學或特殊教育學校之在職專任正式教師。
(二)修習課程學分數:最低應修12學分,教師於修畢課程 後,於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證書註記修習之需求次 專長。
(三)開班時間及費用:將視需求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113年 暑假或適宜時間開辦,開班費用由教育部支應,學員無須支付學分費。
三、旨揭需求及薦送表請洽特教組索取並於12/29前繳回以利完成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