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北巿各級學校體育獎勵金發給辦法」及本局113年 2月2日「112學年度各級學校體育獎勵金全國單項運動競賽 申請項目研修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體育獎勵金申請書相關作業繳交表件說明如下: (一)戶籍證明:「選手」請檢附最近一年(自112年2月1日之 後)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不可省略記事)或新式戶口名 簿影本,以利初審作業,未檢附者,不予以審查。 (二)賽事成績證明:112學年度第1學期(自112年8月1日至 113年1月31日止)辦理完畢之運動最優級組指定賽事獎 狀或成績證明影本。 (三)賽事秩序冊:請彙整封面、競賽規程、分組表及隊職員 名冊(隊職員及教練姓名)等佐證資料。符合資格者請於113.3.1前將以上資料繳交至學務處體育組,逾期不予受理。
三、考量獎勵金發放之精神為獎勵本市績優運動選手、教練及 學校,各核定盃賽皆以核定最優級組(甲組)為原則,另 全國單項運動競賽之核定賽事並依據教育部公告之升學指 定盃賽進行修訂,惟部分全國單項運動競賽辦理之組別非 最優級組,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恐與獎勵金發放精 神有違,不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