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10年12月8日臺教資(六)字第1100169269號函辦 理。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滾動式調整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展延數位課程時數 採計原則,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及 第2項第1款規定於110年12月31日(郵戳為憑)以前申請展延 者,數位課程採計將不受15小時限制。 三、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環境 教育人員除經薦舉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外,其認證有 效期限為5年,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 延之有效期限為5年」,合先敘明。四、請符合上開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展延條件者,於110年 12 月31日(郵戳為憑)前提出申請,倘逾時效申請證書展 延,數位課程研習時數採計將以不超過15小時為限。 五、有關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相關問題諮詢,請洽委辦團隊 育成環保有限公司,電話:(02)6630-9988分機121或 113。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