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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重要簡短宣導 | 2018-09-28 | 點閱數: 1612

澎湖縣107學年度第1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籍就讀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 凡設籍本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一)大專、研究所成績:操行成績八十分()、學業成績八十分。

(二)高中職學業成績:高中為七十五分、高職為八十分。

(三)國中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四)國小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五)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六)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有案者優先)。

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成績計算。五專四年級上學期比照大學一年級新生不得提出申請,就讀它縣市五專一、二、三年級比照高職組需於本縣肄業故不得提出申請。

 

其他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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