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端正社會風氣,提升政府清廉形象,本府公務員於傳統三節(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及其他婚喪喜慶等社交禮俗,遇有饋贈財物、飲宴應酬,應注意事項重點如下:
一、本府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5點但書或第8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飲宴應酬則不得參加,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3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二、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處理程序: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6點: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除第5點但書之情形外,應予以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退還有困難時,除簽報長官外,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將餽贈之財物送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之朋友外,雖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其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提出歸公、付費收受、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構)首長核定後執行。
三、依「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點第2項:
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但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四、公務員遇有飲宴應酬處理程序: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9點:公務員遇有第8點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2項情形,應先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備註:「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所稱公務員,係指「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乃採最廣義定義之公務員,教師縱未兼行政職仍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