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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重要簡短宣導 | 2023-06-19 | 點閱數: 171

一、依銓敘部112年6月7日部退一字第1125580788號函副本辦理。

二、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於112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後,適用112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 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且未請領第16條第4項第3款所定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辦理優惠存款者,依第8條及第48條需按年金給付率1.3%所需費率(以下稱全額年金所需費率)繳納保險費;另依第16條第2項第2款但書規定,112年7月1日以後初次參加公保者,養老年金給付年資採計上限提高為40年。

三、基上,前開修正因涉及給付標準之變動,案經銓敘部按公保法第5條第2項及第8條規定,由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委託精算機構精算相關費率,並依第8次保險費率精算之模組精算相關費率,調整公保費率說明如下: (一)現行公保在保之被保險人所適用之保險費率相差幅度未 達正負5%,爰不予調整。

(二)本次公保法112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後,新增3種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態樣,其公保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2年5月31日會銜釐定如下,並自112年7月1日起實施:

1、具112年6月30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 35年)之全額年金所需費率為15.64%。

2、未具112年6月30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 限40年)之全額年金所需費率為16.33%。

3、未具112年6月30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 限40年)之基本年金所需費率為10.32%。

四、有關依法應繳納之保費及清冊等相關作業及表格一節,嗣後將由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轉知各要保機關,請依相關規 定辦理後續事宜。

五、檢附銓敘部原函及「公教人員保險法保險費率一覽表」各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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