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6月13日部退五字第1115448695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第10條及銓敘部110年6月28日部退五字第 11053590142號函規定略以,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者,以其受傷、失能或死亡與執行職務時所發生之意外,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且須由合格醫院(醫療院所)依其治療情形出具診斷證明,或由權責機關以隔離治療處置(出具隔離治療通知書)等予以認定。
三、據此,公務人員確診COVID-19須與執行職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於居家照護期間,有經合格醫院(醫療院所)進 行(遠距)診療或有後送就醫等情事,自得檢具合格醫院 (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等足資證明治療等相關文件,依其治療次數或後送就醫住院治療情形,依本辦法慰問金發給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