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10年11月19日臺教師(三)字第1100157936號函辦理。
二、修畢本局委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北市立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辦理「臺北市109及110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小學 現職教師雙語增能培訓計畫」及「臺北市109及110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小學雙語代理教師專班雙語增能培訓計畫」課程成績及格教師,依下列條件得向教育部申請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說明如下:
(一)國民小學教師(參閱附件1、附件2)
1、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 說、讀、寫)成績證明者,修畢課程後,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具備CEFR B1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成績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學校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3年內通過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 寫),始得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二)國民中學教師(參閱附件3)
1、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 說、讀、寫)成績證明者,修畢課程後,依第三階段 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於該科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具備CEFR B1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成績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學校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3年內通過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 寫),依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始得於該 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三、倘若申請程序有疑問,請洽臺師大(聯絡人:湯億松,電 話:02-77493879)、北市大(聯絡人:吳大安,電話: 02-23113040#8322)、國北教相關承辦人員(聯絡人:吳嬡瑩,電話:02-27321104分機82381)。
四、檢附臺師大、北市大、國北教認證雙語教學次專長相關資料與程序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