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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重要簡短宣導 | 2021-09-13 | 點閱數: 1133

一、依臺北市政府交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9月1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113855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101年3月9日臺人(二)字第1010024544號函略 以,「兼課」係指專任教師以部分時間擔任他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復查該部 104年6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069402B號令略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所定兼職,係指教育人員從事本職以外之 工作。

三、公立國民小學專任教師或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上班時間內至樂齡學習中心授課,非屬前開該部101年3月9日函所稱兼課範疇。又目前樂齡學習中心多係於國民中小學校內設 置,且係由地方政府以補助計畫形式補助學校辦理樂齡中心相關事務。是以,專任教師或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如係經學校(校長)邀請參與服務學校接受地方政府補助辦理之樂齡學習中心講課,應可視為配合校務推動所為之工作指 派,非屬兼職範疇;如係至其他學校或機構辦理之樂齡學習中心進行講課,則應按其是否兼任行政職務,分別依公務員服務法或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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