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0年7月26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75047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一、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 提敘薪級3級;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5級;以碩 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2級。……。」,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中小學教師依本條例第10條規定,於 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級,經敘定者,自申請之日生效。」,次查學位授予法第7條第1項:「大學修讀碩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 授予碩士學位。」及同法第9條第2項規定:「博士學位候 選人依法修業期滿,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博士學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博士學位。」,先予敘明。
三、復查教育部110年6月11日臺教高通字第1100072591號函略以,原已依學校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於109學年度第2學期舉行碩、博士論文考試,並預定於該學期畢業者,因應110年5月至7月疫情影響,學生於110年10月31日前通過學位考試及完成離校手續者,視為109學年度第2學期畢業,學校免收取學雜費。倘未能於110年10月31日前完成者,則視同延畢,學生應依學校規定補繳110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
四、綜上,因應110年5月至7月疫情影響,原已依學校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於109學年度第2學期舉行碩、博士論文考試,並 預定於該學期畢業者,教育部提供渠等碩、博士學位論文撰寫、考試方式、修業年限及收費等相關彈性配套措施。 爰為維護在職進修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之權益,若教師於110年10月31日前通過學位考試及取得學位證書,視為109學年度第2學期畢業者,渠等向服務學校辦理較高學歷改敘時,改敘日期得溯自110年7月31日生效。倘教師未能於110年10月31日前完成者,則視同延畢,渠等辦理較高學歷改敘之日期,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自申請之日生效。